一、机构
新中国成立前,土地归私人所有,可以自由买卖或典押,故逐渐酿成土地兼并之风,破产农民日益增多,只能靠租田种粮,而少数地主富豪却拥有大批土地。
新中国成立后,人民政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,土地管理有公社(乡)管理委员会审批。1951年春季,全面开始土改,将土地分给农民,是年10月发放土地证,宣告土地改革结束。1957年春季,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,农村不存在私有土地。土地除属于国家所有以外,其余均属集体所有。1975年3月起,根据国家规定,将城镇私人土地收归国有,取消城镇私人土地所有制。
1986年,村镇建设办公室设土地专管员。1989年4月,坛丘乡土地管理所成立,设副所长1人(王振华),从此坛丘乡村镇建设办公室与土地管理办公室分开。1991年3月4日,坛丘乡组建总体规划领导小组,设组长1人,副组长2人。1997年12月,坛丘镇土地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坛丘镇国土管理所。管理体制由以镇为主改为由市国土局垂直领导。2000年7月并入盛泽镇时,副所长1人,工作人员1人,借调人员1人。
二、工作
(一)企事业单位用地管理
新中国成立后至60年代,企事业单位征用土地,由镇(乡)政府批准即可使用。
1976年3月,县革委会规定,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基本建设,使用国有和集体土地,均须严格上报审批手续,上缴粮食三定(征购、产量、口粮)任务不变。
1984年1月起,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3亩以下,由县政府审批;3亩以上至10亩以下由苏州市政府审批;10亩以上,须经江苏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,报省政府批准。
1999年,镇、村企业转制,企业用地采用租赁方式,即转制企业中属集体的土地,其土地的所有权、使用权仍属集体所有,企业每年上交租金。
(二)农民建房用地管理
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2年,农民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审批,个别农民没有宅基地或房屋搬迁,由大队(村)安排宅基地。1963年,江苏省规定社员建房占用集体耕地须由社员大会通过,经公社革委会审查同意,报县委批准才可建造。
1981年5月,吴江县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〈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〉的通知》,农民建房不准再占用耕地,也不准在自留地、口粮田及责任田上建房。易地建房需经生产队民主讨论和根据村镇规划统一安排,由公社派员实地测量审批。
1988年规定,农民建房按户口本在册人口每人宅基用地40平方米,其中建筑面积20平方米,独生子女增加一份;生产用地(蚕棚、猪羊棚)以户为单位每户20平方米,并对有关特殊对象进行照顾,原宅翻建由乡政府审批,易地建造须经县土地主管部门批准,发给“准建证”,然后到村建管理所办理保险手续,领取建筑执照,才可开工建房。竣工后,由镇土地管理所和镇村建办公室进行验收。
(三)建设征地管理
1964年1月,江苏省政府规定,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下,和拆迁居民5户以下,由县政府审批,并由建设单位安排土地施工。
1984年1月,江苏省政府规定,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在5亩以下,由县政府审批。吴江县政府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良田1200元,旱地1000元,鱼池500元,青苗补偿费每亩为:粮田(水稻、三麦、油菜)150元,蔬菜200元,桑树每株1~3元。
1988年12月,苏州市政府规定,土地补偿按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,粮田为6倍,鱼塘、果园为5倍,宅基地按临近作物3倍计算。青苗补偿为一年生产作物按当年生产值计算,一年两季按当年产值的一半计算,多年的(苗木等)按实际合理确定,并有劳力安置补偿。
1989年8月,吴江县土地管理局制订《吴江县建设用地须知》,规定用地必须按立项、踏勘、测量、测算、审批等程序严格把关。
(四)其他
坛丘乡土地管理所成立后,一直注重土地管理,规划生活、生产建设用地,严禁土地抛荒。1990年8月,坛丘乡制订《土地调整若干意见》并实施调整。1991年10月,乡完成土地总体规划。1994年2月21~23日,苏州市土管局到坛丘验收土地管理情况,结果获得好评。
1995年5月,坛丘镇土地管理所制定《坛丘镇基本农田护区规划》交镇人大主席团并作说明,结果一举通过。
1997年12月25~26日,坛丘镇国土所的档案室通过江苏省验收达到省级标准。